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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达成本补充协议,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四,购房合同第二十条所指的补充协议为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有关商品房买卖及办理交易登记、按揭等手续需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税、费,按 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揭(本条款仅适用于按揭付款方式) 1、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房价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余 展开
买卖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达成本补充协议,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四,购房合同第二十条所指的补充协议为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有关商品房买卖及办理交易登记、按揭等手续需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税、费,按 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按揭(本条款仅适用于按揭付款方式) 1、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房价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余款 向 银行申请办理 年按揭贷款。 2、商品房按揭贷款属于买受人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由买受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并由按揭银行根据买受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出卖人按揭贷款及决定具体贷款成数和年限。出卖人协助办理银行按揭申请。 3、买受人最迟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提供按揭手续所需的完整材料。如果贷款银行认为买受人提交的按揭资料不完整或有瑕疵,则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或按揭银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根据要求重新提交或补充;如果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重新提交或补充按揭资料,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 4、申请按揭的金额及按揭年限以贷款银行最后审批为准,如果银行批准的按揭款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按揭金额,则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形式向出卖人支付差额部分,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若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按揭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则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现金形式向出卖人付清房价款,否则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5、按揭银行批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后按时到规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买受人逾期未办理的,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 6、因买受人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7、出卖人同意作为买受人该项按揭贷款的担保人。担保期限为自买受人与银行签订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之日起至用于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办妥并交付银行保管之日止。在担保期间,如果因买受人逾期归还贷款本息而导致出卖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则买受人除应清偿出卖人代缴的贷款本息及其它费用外,另得自出卖人代付贷款本息之日起至买受人向出卖人还清代偿款项之日止,按购房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代买受人支付按揭贷款本息超过三期或买受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按抵押按揭贷款合同的,则视为买受人构成根本性违约,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购房合同,收回房产,并向买受人收取总房款10%的违约金并追偿全部代偿款项以及相关损失、费用。因解除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而增加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8、若买受人逾期付款或视为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第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交付及使用 1、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楼宇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必须亲自或授权第三人(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前来指定地点办理商品房移交手续,如买受人未能在通知书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办理商品房交接,出卖人自通知之日起不承担延期交房责任,并且视为买受人对商品房及一切设施无异议且对交接手续中有关物业管理诸事项表示同意;自通知的交房期限届满时起商品房的风险和费用自动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2、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时接房的,从通知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商品房已交付买受人,出卖人可自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向买受人收取商品房总价款的0.02%,用以支付因该商品房而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费及其它费用。若买受人逾期90天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出卖人可视为买受人放弃接受该商品房而单方解除购房合同,出卖人有权将该房产另售他方,所得转让价款在扣除交易税费、10%的销售费用、因解除、注销购房合同、抵押按揭贷款合同而发生各项税、费以及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按揭贷款本息及其它损失和费用(包括上述自通知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至解约时止的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及水电费及商品房其他风险和费用)后,由出卖人将剩余价款归还买受人的;买受人不及时受领的,出卖人可将价款向出卖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提存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在使用商品房过程中,不得擅自在商品房上加建或改变其外观、结构,否则买受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如属确需改变的,买受人应征得原设计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卖人及物业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对小区内(包括花园、停车位等)的公共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绿化、围墙、路灯、窟井、电话或CATV井、分支箱、垃圾箱等),买受人均无权要求改动或擅自改动。 5、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的交房期限可相应顺延;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购房款(含银行按揭手续未办妥)之前,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且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6、如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天,买受人须从第90天算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是否解除合同,逾期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7、购房合同第十三条所述的“达不到约定标准”指: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的价值低于约定的标准。若出卖人在有关的建设阶段未能采购到有关材料或辅助设备以符合购房合同附件三规定的装饰、设备而采用其他不低于附件三规定标准的代用料或设备时,视为达到约定标准。 8、买受人除得以因出卖人不具备购房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条件而拒绝交接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 9、 若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买受人提前接房的,则购房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则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应理解为出卖人应当在原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条:关于产权登记 1、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出卖人未能在该规定期限内备案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可选择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1%每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总额最高不超过已付房款的 1 %。 2、出卖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产权登记机关出具收件收据后,则视为出卖人已完成产权登记相关义务。 3、出卖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后,负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出卖人应于收件收据取得之日起 日内通知买受人前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的期限内向出卖人提供产权登记办理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资料,出卖人于收到资料后 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若买受人迟延提交资料的,出卖人不再承担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责任。 本款对出卖人的协助义务规定的过细! 第五条:关于退房的约定 1、购房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是指规划、设计变更降低了“商品房质量”或减少了“使用功能”的情况,否则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也无异议和退房的权利。 2、当买受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退房或解约要求时,若已办理户口的,须由买受人自行将已办户口迁回原籍后方可退房或解约;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费用或损失。 3、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退房或解约要求,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退房或解约事由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退房或解约的权利。 4、若因买受人原因引起退房或解约时,买受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因解除、注销购房合同、抵押按揭贷款合同而发生各项税、费。双方共同办理完合同注销手续后,除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在扣除违约金及应由买受人承担的按揭贷款本息及其它费用后应退还已收商品房价款。 5、除另有约定外,合同终止,在双方共同办理完合同注销手续后,出卖人方退还已收房款。 第六条:买受人须及时提供办理产权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资料和费用。 第七条:房款按套计价的,买受人和出卖人互不追究面积差异。按建筑面积计价的,买受人办理产权前须结清房屋面积多补少退房款。买受人未结清房屋面积多补少退房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出卖人有权拒绝协办产权而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通知 1、本合同提及的各项通知书将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或按本合同载明的买受人通讯地址寄挂号邮件两种形式中任意一种形式送达买受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并自在报纸刊登之日起或挂号邮件交邮后3日起即视为买受人接到出卖人所发布的通知。 2、本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期限均含假期,如到期当日为假日则顺延。 3、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通知的地址,以买受人在本合同中记载的地址为准,买受人应保证地址是准确的。如买受人变更地址,需在3天内将新地址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第九条:物业管理 1、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依法暂由出卖人指定。 2、买受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办理交房手续时,应与出卖人委托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公共维修金(以实测建筑面积计费,自交房通知书规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收取),承担业主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3、买受人没有及时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并不免除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指定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缴交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4、买受人根据物业管理协议的约定享有业主的各项权利。 第十条:本协议为购房合同的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本补充协议的内容与购房合同不一致,或者在理解上有歧义,则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字之前本方已经仔细阅读以上条款 签字之前本方已经仔细阅读以上条款 _ _年___月_ _日 ___年_ 月___日 收起
2016-11-16 13: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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