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北京市政府昨天发出“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栏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职工购买住宅合作社住房,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通知要求,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除按《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房改售房转移登记规定提交的 展开
你好,北京市政府昨天发出“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栏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职工购买住宅合作社住房,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通知要求,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除按《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房改售房转移登记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外,购房职工中超标购房的,须同时提供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综合地价款缴款凭证。 对于超标购房职工,应在为其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标明购房职工按市场评估价购买的住房面积。超标面积以《超标购买经济适用房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标注的面积为准。 单位按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且职工以市场评估价购买超标面积部分住房的,在为其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标明购房职工按市场评估价购买的住房面积。其中,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属于划拨土地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先行缴纳超标面积部分的综合地价款,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为出让土地的,凭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证明或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