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09年5月份看中了一套二手房,通过与业主签定了《房屋卖买合同》,因该房屋业主也在抵押还贷期间,业主又和银行签了一个享受低利率的合约,规定一年内不能提前代款。于是我们便在合同里签写了一条:2010年2月21日后银行同意提前还款,卖方须于2010年2月21-3月10日期间办理提前还贷手续,但现在业主说他在老家不能这在个期间... 展开
本人在09年5月份看中了一套二手房,通过与业主签定了《房屋卖买合同》,因该房屋业主也在抵押还贷期间,业主又和银行签了一个享受低利率的合约,规定一年内不能提前代款。于是我们便在合同里签写了一条:2010年2月21日后银行同意提前还款,卖方须于2010年2月21-3月10日期间办理提前还贷手续,但现在业主说他在老家不能这在个期间办理手续,要到4月份了,可能有不想买的成份。请问如果卖方最终违约或主动提出毁约,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不可以不授受对方违约赔偿双倍定金(之前交了33500元的定金),而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约。如果对方坚持毁约,“则只能要求对方赔偿双倍定金等违约金,不能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约,法院也只能这么判”的话,想请教下各位律师,因为我们合同签定到现在已经过了快一年了,而这一年房价涨的太离谱,如果这上述这样判决的话,我明显损失很大,双倍定金也无法弥补现在与当时房价上涨的差价,请问我可以在诉讼中要求对方赔偿房价上涨差价或是一定金额等补偿我的经济损失吗,这条上诉有多大把握或是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对方赔偿差价,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