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在拆迁,产权性质是“私有产”。并且,已于2012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第5.3房地产征收、征用估价中5.3.3中均明确了,“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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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在拆迁,产权性质是“私有产”。并且,已于2012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第5.3房地产征收、征用估价中5.3.3中均明确了,“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除此之外,国家其他法律中,也明确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要求,如《物权法》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备注:第42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继续使用土地,因而应当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评估公司在评估报告中,只有“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评估价值”,并没有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对评估公司提出复议后,评估公司回复,根据《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京建拆[2009]450号)的附件1,评估公司在评估报告中,将容积率修正系数改成1.5,其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公房都是按找1.3的修正系数评估,因此多出来的0.2系数,即作为对我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我的《房屋所有权证》面积是16.6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是29.57平米,按照[2009]450号)的附件1的容积率修正系数理应是1.5,评估公司以调整容积率修正系数即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种回复,合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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