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A因进货由B介绍向C借款10万元,C找B担保,B不在家由B的爱人D签字连带责任担保D在借条上批注:此款10万元通过B的存折·借给A。债务到期A不知去向,一审C没有付款凭证,B说存折上只收到5万元,并说A欠我的钱.5万元我扣留了,D说C已支付了10万元,C说他没有将另外5万元直接支付A,,而是将10万元全部回汇到B的存折... 展开
债务人A因进货由B介绍向C借款10万元,C找B担保,B不在家由B的爱人D签字连带责任担保D在借条上批注:此款10万元通过B的存折·借给A。债务到期A不知去向,一审C没有付款凭证,B说存折上只收到5万元,并说A欠我的钱.5万元我扣留了,D说C已支付了10万元,C说他没有将另外5万元直接支付A,,而是将10万元全部回汇到B的存折上,法官判,A出具了10万元借条表示已收到10万元,D认可C已支付了10万元,至于借款是如何支付的对担保关系并无影响,D承担10万元连带责任,二审支持一审的理由,后来B找到了存折,确实只收到5万元,D申请再审债务人A到庭,说,签订合同前我收到了由B转交的5万元,签订合同时增加的5万元,我没有收到。法官判:D提交的存折不足以证明C仅支付5万元,D的陈述足以证明C支付了10万元,A收到了由B转交的5万元和B扣留的5万元证明C支付了10万元的事实。裁定驳回维持原判。至此发帖人问:二审是书面审查和笔录,法庭没有质证就作出裁决程序合法吗?B转交了5万元给A和B扣留了C在B存折上的五万元被法庭认定为两码事,合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