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在九六年给职工建成砖混房,后分给职工做宿舍,一楼为封闭的架空层,层高2.2米,房子建成后单位把一楼架空层隔成了小间,每间做了一简易门分给职工方便大家放杂物,因各种管道水表电表都在一楼,为了消防安全所以单位规定一楼杂物间不许住人,不能作其他的用途。2001年单位房改房各户都办理了房产证,由于一楼属于公共用地,不能为职工各... 展开
我单位在九六年给职工建成砖混房,后分给职工做宿舍,一楼为封闭的架空层,层高2.2米,房子建成后单位把一楼架空层隔成了小间,每间做了一简易门分给职工方便大家放杂物,因各种管道水表电表都在一楼,为了消防安全所以单位规定一楼杂物间不许住人,不能作其他的用途。2001年单位房改房各户都办理了房产证,由于一楼属于公共用地,不能为职工各自办理房产证,且大家都拥有事实上的使用权,所以大家一直使用至今。现在单位合并到了集团,集团在2010年左右曾经把我们的房产证都收走,在我们业主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产权证,现在限期让我们腾空交出杂物间的钥匙,准备公开拍卖,还把房子的砖混结构对外说是框架结构并按框架结构估价,听说是要卖给外面的公司打通以后做仓库,我们觉得按照物权法的有关条例,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如果这样做也将对我们的住房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 请问,如果集团要强制收回杂物间公开拍卖合法吗?如果我们业主要维权,要从哪方面起诉集团为好?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