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本人承租的土地遭遇征收拆迁,但是出租方是国有企业,第一份合同已于2012年到期,第一份合同上有一条注明无论合同到期或中途因故终止合同,本人都应将土地及房屋等设施交还甲方,包括本人租赁期间自建的设施,并且甲方不负责补偿。但是第一份合同已经过期,后来签署重新第二份合同并无这样的约定,现在遇到拆迁,出租方以第一份合同为由,说我... 展开
目前本人承租的土地遭遇征收拆迁,但是出租方是国有企业,第一份合同已于2012年到期,第一份合同上有一条注明无论合同到期或中途因故终止合同,本人都应将土地及房屋等设施交还甲方,包括本人租赁期间自建的设施,并且甲方不负责补偿。但是第一份合同已经过期,后来签署重新第二份合同并无这样的约定,现在遇到拆迁,出租方以第一份合同为由,说我自建的房屋设施都归他所有,但是第一份合同早就过期,第二份重新签署的合同并无任何约定了,现在拆迁方将拆迁补偿的款项支付给了出租给我的企业,企业以第一份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由我自己投资建设的房屋,请问合法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