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目前对方进入破产重整阶段,那么其无法履行合同,已经构成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 展开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目前对方进入破产重整阶段,那么其无法履行合同,已经构成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本案中,您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房款。 其次,目前该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阶段,根据《破产法》第92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因此,目前进入破产重整阶段,您是无法主张权利的,只能等到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才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最后,建议您积极掌握开发商动态,如果一旦宣告破产,积极申报债权,然后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争取挽回损失。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