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起诉状上称,2009年8月25日,债务人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我将10万元借款通过保证人的存折支付给债务人,债务人一直按约定支付利息,2013年5月停止付息,也没有还本金,债权人没有付款凭证。债务人也没有到庭,保证人说我存折上只收到5万元,法官问保证人,你给债务人吗,没有,我用了。法官认为保证人在说谎,不采信,判债务... 展开
债权人在起诉状上称,2009年8月25日,债务人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我将10万元借款通过保证人的存折支付给债务人,债务人一直按约定支付利息,2013年5月停止付息,也没有还本金,债权人没有付款凭证。债务人也没有到庭,保证人说我存折上只收到5万元,法官问保证人,你给债务人吗,没有,我用了。法官认为保证人在说谎,不采信,判债务人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不服上诉,二审庭审时债权人说,我将10万元借款从A银行支付给了保证人(仍无证据),是保证人将5万元给债务人,另5万元保证人(一审当庭承认)是他用的。法官问保证人,你一审说的是假话是吗,保证人说,不是假话,是气话;二审维持原判。由于银行无法调取存款记录,保证人从银行档案室找到了原存折,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债权人笔录:钱是分两次从A 银行汇到保证人存折上的,保证人笔录,以A银行的操作为依据,证明两次只有5万元,债务人详细说明了,只收到5万元,并说借条上约定用房产作抵押,由于钱未到位就未办理抵押登记。几日后法官电话通知保证人,你已承认过有5万元是你用的是吗,保证人回答,那是假话,又问,签订合同的当日你存折上有5万元汇入记录,肯定是债权人汇的。保证人答,操作号不是A银行的,操作号是我开户银行的,在没有查明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是债权人存的款。况且债权人已说过,钱是分两次存入的,如果认定此存款是债权人存的,那就是3次,与债权人自己陈述的不相符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