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向河南省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8万元人民币,月利率为7.3125‰,期限为1年,并且以坐落于该县某镇自有房产7年抵押,经该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如庞某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庞某愿将抵押房产卖于原告,房屋估价10万元,在扣除贷款本息、房产过户手续... 展开
庞某向河南省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8万元人民币,月利率为7.3125‰,期限为1年,并且以坐落于该县某镇自有房产7年抵押,经该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如庞某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庞某愿将抵押房产卖于原告,房屋估价10万元,在扣除贷款本息、房产过户手续税费及其他费用后,余款归还庞某,借款到期后,庞某分别清偿利息2145元、2340元。本金8万元及余下利息至今未还。信用社以上述事实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实现抵押权,或者判令庞某履行抵押房屋买卖合同。问题:信用社能否通过“抵押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