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小受,男,193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西咬村。 被告崔景山,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西咬村。 原告崔小受与被告崔景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判决员李计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一生独身,年纪越来越大... 展开
原告崔小受,男,193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西咬村。 被告崔景山,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西咬村。 原告崔小受与被告崔景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判决员李计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一生独身,年纪越来越大,丧失了劳动能力。被告席原告的二弟,二轮分地是被告承诺赡养原告,并将原告的耕地(标准亩1亩)与被告的耕地分在了一起。但被告只赡养了原告1年,就将原告打了出来。多年来原告一直住在敬老院,原告要求被告将原告的承包地归还,被告不同意。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的承包地(标准亩1亩)归还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因原告与被告家人时常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原告到养老院居住,我当时交了10000元,承担了原告住养老院的相应费用,土地的粮食补贴也都给了原告。原告自1997年至今已19年都住在养老院,现在起诉要求归还承包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二弟。原告现独身一人无儿、女,在敬老院居住,费用由村委会支付。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的1亩(标准亩)更低与被告及其家人的耕地在一起。被告的承包地位置在西咬村村南高铁北面,土地上种植树,每年每亩土地补偿款1200元。2016年以前被告给付原告部分种粮补贴款,今年粮食补贴款未给原告。被告不返还承包地的理由:1.20年来地一直是由被告耕种。2.交了10000元为原告住养老院的费用,还包括1亩承包地。经正定县西咬村调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正定县西咬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西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原、被告的陈述。 还查明,1997年被告花费10000元购买原告的房子,并将10000元交给了西咬村村委会。 本院认为,正定县西咬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的1亩承包地与被告承包地分在一起。原告享有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况且被告给付原告部分种粮食补贴款,被告为举出原告放弃耕地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亩承包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返还原告承包地侵犯了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1亩(标准亩)承包地。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被告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