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會計政策規定 會計上確認收入只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一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是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三是與交易相關聯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四是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財政部關於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字[1997]26號) 展开
、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會計政策規定 會計上確認收入只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一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是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三是與交易相關聯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四是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財政部關於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字[1997]26號)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係,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誌;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帳。但按稅收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對外銷售,並據以計算交納各種稅費。企業按規定計算交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於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入相關的科目。其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一)自產自用的產品在移送使用時,應將該產品的成本按用途轉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產成品”等科目。 (二)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於上述用途應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應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應稅金額,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 按稅收規定需要交納所得稅的,還應將該項經濟業務視同銷售應獲得的利潤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據以交納所得稅,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交所得稅應計入“所得稅”費用類科目。因此,財會字[1997]26號檔中應交所得稅的會計處理規定已失效。(瑞鑫工作室石濟海 劉厚兵) 二、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稅法規定 “視同銷售”,是指企業或納稅人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要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按1993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確定為10%);屬於應稅消費品的其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 利潤)÷(1-消費稅稅率)。 三、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舉例 一般來講,視同銷售業務應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處理,直接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但對按規定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並不能直接記入相關科目。這是因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實際繳納的“三稅”之和為依據計算的,一般隨同“三稅”按月計算繳納,如果發生視同銷售業務的當月應繳增值稅為負數,該筆業務就無需計算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由於增值稅實行按月計征,隨同增值稅一併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只能在月末計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調整在建工程應負擔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調整時最可靠的方法是採用“同口徑”比例分攤法。即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可以按視同銷售業務實現的銷項稅額與本月累計實現的銷項稅額的比率計算分攤。由於企業所得稅只能在年度終了後才能結算,因此,在建工程的所得稅調整適宜放在年終進行。 現結合視同銷售業務的特點,舉例說明視同銷售業務應納稅費的賬務處理。(瑞鑫工作室 石濟海 劉厚兵) 某鋼廠2005年10月因改建傳達室領用本企業自產鋼材10噸,每噸鋼村成本6000元,市場價格(不含稅)每噸9000元。增值稅稅率17%,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徵收率4%。該項工程2005年當月完工並交付使用。有關計算及會計處理如下: 1、領用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傳達室工程 75300 貸:庫存商品——鋼村 60000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