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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的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0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按:出卖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0.1%支付违约金。照这样讲他违约一天和... 展开
武幻时空|2016-07-20 13:4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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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yl7g

违约金约定过低,可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同时提升违约金标准,商品房逾期办理房照,购房人可选择起诉要求退回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或仅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最低为已支付购房款贷款利息。如有需要请来电咨询或面谈。
2016-07-20 14:18
来自北京市

xinongli

如果认为条款不合理,可以在缔约过程时认罪履行审查义务,进行磋商和修改,合同一旦订立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我的补充: 2016-07-19 08:40
2016-07-20 14:10
来自北京市

Accettind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 展开
2016-07-20 14: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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