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样算下来,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开始,到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决,全程期限一般为74天(7 7 60);而且,对于复杂案件,经过批准,还可以延长30天,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
2016-06-14 19: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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