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我在施工单位手中购买了一处开发单位抵给他施工费的商品房,交清房款后,开发单位给我出具了购房协议书及房款收据。此房于去年10月15日交工,但至今未验收。该房交工后,我在开发公司办理了进户手续并交纳了相关费用,经全部装修后于当年年底入住至今。今年5月20日我到房产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时发现,该于5月14日被法院查封。... 展开
去年10月,我在施工单位手中购买了一处开发单位抵给他施工费的商品房,交清房款后,开发单位给我出具了购房协议书及房款收据。此房于去年10月15日交工,但至今未验收。该房交工后,我在开发公司办理了进户手续并交纳了相关费用,经全部装修后于当年年底入住至今。今年5月20日我到房产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时发现,该于5月14日被法院查封。经查得知,施工队于2006年在在张某处借款未还,张某于2007年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施工队同意用七户商品房(其中有我购得的这处房屋)抵偿张某借款,于2007年8月30日前给付。如不能给付,将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同时,再行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现张某依据此调解,于200年5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查封上述七户房屋,履行调解书的确定的义务。我想知道,我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我是否有权申请法院解除对我房屋的查封并赔偿由此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