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 我在一家国有企业1996年10月开始上班,2004年下半年企业改制后,2005年7月1日在原企业的基础上与别人合伙新成立了一家公司(新公司承接以前企业的债权与债务),公司一直运行至2015年12月份。公司因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与市场行情不好为由,从今年1月份至今一直放假(发每月的最低生活保障1180元)。我的第二... 展开
各位律师好: 我在一家国有企业1996年10月开始上班,2004年下半年企业改制后,2005年7月1日在原企业的基础上与别人合伙新成立了一家公司(新公司承接以前企业的债权与债务),公司一直运行至2015年12月份。公司因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与市场行情不好为由,从今年1月份至今一直放假(发每月的最低生活保障1180元)。我的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6月30日到期,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与我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不同意解除,则停发每月的最低生活保障)。2015年每月发4500元,2016年每月最低生活保障1180元。请问律师如果公司这样做,(1)、我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赔偿?(2)、经济补偿要怎样核算(公司是以去年6个月4500元和今年6个月1180元为平均数6*(4500+1180)/12=2840元计算的,后放假的6个月1180元来计算平均工资是否合法?)?(3)、我的工龄要怎样计算(公司以新成立之时2015年7月1日计算)?(4)、2005年至2009年的医社保险费公司未交,而是个人从工资内拿钱到社保局上交的,是否可以从公司拿到个人代交的社保费?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