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规范和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做为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次签订合同应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 展开
为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规范和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做为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次签订合同应及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业务合同或协议时,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合同应及时备案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上述所得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扣缴义务时间确定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因此,如果企业已经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提出申请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另外还应注意, 1、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如果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2、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