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答案
一、具体解析: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依据《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5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3款)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房屋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 展开
2016-05-06 14:5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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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下质量保证书,上面有规定的保修期限的,一般保修责任都移交到物业处了。屋顶是属于房屋的公共部位,所以维修是统一维修的,超过维修期限也应当由物业从维修基金处申请款项维修,物业不作为的话直接到昆山建设局去投诉即可。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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