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申请书<br>我叫陈某男1932年5月25日生 <br>(中间是析产的内容)<br>于1999年刘某去世 留下张某一直在我身边,照顾我比较好。<br>现在我想把我个人的产权留给张某长期使用<br>因为我年龄大了,需要早一点把产权分清,以免日后有纠纷。望早日解决好... 展开
产权申请书<br>我叫陈某男1932年5月25日生 <br>(中间是析产的内容)<br>于1999年刘某去世 留下张某一直在我身边,照顾我比较好。<br>现在我想把我个人的产权留给张某长期使用<br>因为我年龄大了,需要早一点把产权分清,以免日后有纠纷。望早日解决好产权证。<br><br>我有一下几个问题想问各位律师,<br>问题一:该书虽然写的是:产权留给张某长期使用,但该书的标题是《产权申请书》,这是第一,第二;该书已经确认不是遗嘱,但是否也可以根据后者优先于前者的原则? 在写:“把产权留给张某长期使用”之后又写了:“因为我年龄大了,需要早一点把产权分清,以免日后有纠纷,望早日解决好产权证”。而后着句子内容写的就是产权,所以想问一下,后着的内容是否可以驳回前面的“把产权留给张某长期使用”的内容?<br><br>问题二:该书的标题是《产权申请书》自然就是过户的书,至于为什么没有过户掉,因为该栋房屋是私房,建房申请表中还有其他几个人的名字,其他几个人不愿意放弃,所以也就没有过户掉。当时陈某不懂法,认为不能过户就不过户,只要他写好了一样有效,如果当时要告诉其他几个人知道了这事,那么陈某连产权申请书也给不成张某啦。现在陈某已经去世。<br>那么我想问的是:责任不在陈某身上,并不是陈某只是写在纸上并没有去过户,而是,已经去了公证处后发现,建房申请表中还有其他几个人的名字所以没有办法过户,<br>问题是:如果我能证明当时陈某和张某去过公证处,是因为:建房申请表中还有其他几个人的名字才没有办法过户的,如果我证明了陈某和张某去过公证处这件事,那么是否可以认定陈某的这个《产权申请书》依然有效吗?<br><br>问题三:该房屋是私房,房产证上又不是一个人的名字,如果在活着的时候把自己的那部分产权给别人,不过户可以吗?或者,像这样的房屋产权,可以把自己的那部分产权给别人吗?<br>各位律师您可以回答其中一个问题也可以,总结回答也可以,<br>1:后着的内容是否可以驳回前着内容?您认为陈某给张某的是产权还是使用权?<br>2:陈某的这个《产权申请书》依然有效吗?<br>3:这样的房屋产权,可以把自己的那部分产权给别人吗?即使可以给,但不过户可以吗?<br>这此都非常感谢您!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