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企业是开发商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的。但前期物业企业的物业管理权限具有过渡性、临时性的特点。当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率或者经过法定期限(北京市规定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入住两年后)成立业主大会之后,就要由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程序选聘物业公司并与其签订正式的物业管理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第五条只是笼统地说:“根据相关政策,甲方是XX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乙方同意XX 展开
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企业是开发商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的。但前期物业企业的物业管理权限具有过渡性、临时性的特点。当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率或者经过法定期限(北京市规定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入住两年后)成立业主大会之后,就要由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程序选聘物业公司并与其签订正式的物业管理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第五条只是笼统地说:“根据相关政策,甲方是XX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乙方同意XX小区落成竣工后的物业管理权归甲方”,实际上掩盖了前期物业企业的临时性色彩,剥夺了广大业主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主选择物业企业的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物业管理企业应公开收费项目,将收费的详细情况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说明和解释;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对收费情况进行询问、了解、检查和监督。前述第六条中涉及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比较复杂,不同的管理事项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有的收费项目国家有明确规定,如:季节性的供暖费等;有的收费项目需要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洽谈协商决定,如:产权归业主的停车场收费等;有的收费项目则是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如:水电、煤气等。上述费用凡能明确的,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与业主协商的收费项目,物业企业不能自行调价;根据国家规定作出的收费价格调整,也应事先向业主告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