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问答 >买房>交易过户>签约认购> 问题详情

1:卖方发的函件有法律效应吗?我需要回复吗?

您好!我是2009年6月12与链家中介和房主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有居间服务合同,付1万元定金,首付款打给卖方,我当日支付中介费。剩余房款商业贷款,贷款批准后双方办理过户。2009年7月10日,我们三方到银行办理面签,之后等待银行批贷,7.24银行通知中介告知卖方出具[房屋未出租证明],卖方不配合。导致银行贷款审批不下来,房... 展开
天宇唯一|2010-12-05 12:30

其他答案

loveplusamour

1、卖方发函属于合同变更,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具备法律效力;2、因卖方不配合导致不能贷款,责任在卖方,其应承担违约责任;3、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4、可要求对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5、可以向卖方索赔因其违约导致你不能按时入住受到的租金损失,但你需要提交相应证据。
2010-12-05 14:4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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