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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是否可以以做低房价为由拒绝履行居间协议

案件简述:卖家挂牌价-CNY185万到手(未满5年,不唯一),签署买卖居间协议时注明买方以CNY190万购入此房,支付定金CNY2万,补充条款中注明卖方\"净到手\"价格为CNY185万。期间同时签署了一份做低房价的约定(按合同价CNY120万送交,其余款项买方以现金形式支付卖方CNY65万)现在卖方以以下两个方面拒绝履行居... 展开
kuaidianzhong|2010-12-05 10:29

其他答案

王育林

1、根据有关规定,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法院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2、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这一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因此,该居间协议有效,且并非不能履行,只是购房价款应当认定为185万 展开
2010-12-05 13: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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