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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第六条 市,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监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财政、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国土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展开
2016-01-06 10:0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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