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3年大学毕业后来到烟台海阳工作,我于2006年通过介绍人(前岳父)认识了勒埠村的村民赵某,并当年购买了赵某的三间平房,购房款共计三万元,我一个人出资三万购买,购房契约签的是我的名字,还有当时村里的见证人。当时签契约时在我前岳父家里,签完后我把集体土地使用证,契约都放到他家里了。2008年我与他女儿结婚,后来由于性格不... 展开
我2003年大学毕业后来到烟台海阳工作,我于2006年通过介绍人(前岳父)认识了勒埠村的村民赵某,并当年购买了赵某的三间平房,购房款共计三万元,我一个人出资三万购买,购房契约签的是我的名字,还有当时村里的见证人。当时签契约时在我前岳父家里,签完后我把集体土地使用证,契约都放到他家里了。2008年我与他女儿结婚,后来由于性格不合,于2009年我们离婚。但是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购房契约一直没有给我。2010年村里房屋拆迁,我的也在拆迁之列,但是我没有证件,一直没有拆迁。2011年我到海阳法院起诉我原岳父要回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契约。就在我们打官司期间,没有和我说一下,村里就把我的房屋拆了。2013年烟台市中级法院判决,说是认定我购买赵某房屋的事实,但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契约由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现在我能否用法院的判决来找村委要回我的房子,村委已经承认是他们拆了我的房子。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