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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案分析

常某与骆某房屋买卖纠纷案常某于1997年8月购得一套四室两厅的房屋,因嫌离工作单位较远,决定卖掉。1998年5月11日,与骆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骆某一次性交付房款110万元。5月20日,骆某搬迁入住。但常某一直认为卖价较低,拖着不办产权登记手续。1998年6月,常某对欧某说,按现在的行情,我那套房屋可卖130万元,骆某捡了便... 展开
wwwqa|2010-06-22 18:44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罗马不是天堂

常某与骆某是正常买卖,虽然常某认为价格偏低,只要骆某没有用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合同。而欧某在知道房子已卖给了骆某,还向常某买房子,这样的行为属于恶意竞买。 骆某维权方案:上法院,对付常某只要有房子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如果有有关常某急需用钱的证据更好。对付欧某只要搜集骆某买常某的房子,欧某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就可以了。
2010-06-25 10:56
来自北京市

喜欢夏天的味道

此问题比较好耍: 答(1)常某与骆某的合同有效;常某与欧某的合同也可以生效,但常某要退还骆某的房款,以及赔付违约金或资金占用损失即可。 (2)作为骆某的代理人可以提出:【1】在常某支付2倍违约金的情况下,可以同意常某的要求;【2】那个违约金可能会被对方以过分要与为由要求法官调整,法院调整的结果可能为银行同期利息(资金占用损失)/或多加30%的一个赔偿结果。 鉴于此,有可能不能惩罚对常某的违约行为。 展开
2010-06-25 09: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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