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案分析
常某与骆某房屋买卖纠纷案常某于1997年8月购得一套四室两厅的房屋,因嫌离工作单位较远,决定卖掉。1998年5月11日,与骆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骆某一次性交付房款110万元。5月20日,骆某搬迁入住。但常某一直认为卖价较低,拖着不办产权登记手续。1998年6月,常某对欧某说,按现在的行情,我那套房屋可卖130万元,骆某捡了便... 展开
其他答案
常某与骆某是正常买卖,虽然常某认为价格偏低,只要骆某没有用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合同。而欧某在知道房子已卖给了骆某,还向常某买房子,这样的行为属于恶意竞买。 骆某维权方案:上法院,对付常某只要有房子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如果有有关常某急需用钱的证据更好。对付欧某只要搜集骆某买常某的房子,欧某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就可以了。
2010-06-25 10:5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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