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十三条对何种情况下买受人有权退房进行了规定,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亦可提出同样请求。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问题,亦不会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不会导致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即居住使用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以在保修期内要求开放商承担维修 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十三条对何种情况下买受人有权退房进行了规定,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亦可提出同样请求。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问题,亦不会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不会导致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即居住使用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以在保修期内要求开放商承担维修的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