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药公司以出让土地作为投资与我房地产开发公司全权投资开发一综合楼,现全部产权以办,医药公司按分配方案的产权(一.二层商业门面约4500平方米己办妥,开发公司按合同分配的500多平方米被医药公司法人占为己有,产权办在他儿子名下,其他三至九楼售房款的700多万利润和帐目都占为己有,我是开发公司一股东,签有分包合同和授权委托:由... 展开
某医药公司以出让土地作为投资与我房地产开发公司全权投资开发一综合楼,现全部产权以办,医药公司按分配方案的产权(一.二层商业门面约4500平方米己办妥,开发公司按合同分配的500多平方米被医药公司法人占为己有,产权办在他儿子名下,其他三至九楼售房款的700多万利润和帐目都占为己有,我是开发公司一股东,签有分包合同和授权委托:由我个人全权出资和承担分险与所得利润归为己有,现在我县一审请示中院二审,已经确定此合作开发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请问:一审可以一并直接处理裁决利润归投资者吗?由于当时我开发公司怠于起诉,我以公司代表诉讼法提起诉讼的,这种合同性质适应处理方式应该是哪一种才能妥善解决?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