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买了套二手房,各项交接都没什么问题。在与原业主第二次见面办理首付款的时候(第一次见面时签了买卖合同),说到将他电视的机顶盒转让给我,他是2009年报装的,当时费用是700元,我口头答应了,并在最后收楼时(2013年9月28日)把700块交给他,没有开收据,但当时有中介和租客一共4人在场看到了。 &... 展开
我最近买了套二手房,各项交接都没什么问题。在与原业主第二次见面办理首付款的时候(第一次见面时签了买卖合同),说到将他电视的机顶盒转让给我,他是2009年报装的,当时费用是700元,我口头答应了,并在最后收楼时(2013年9月28日)把700块交给他,没有开收据,但当时有中介和租客一共4人在场看到了。 等到我去过户有线电视时,珠江数码移动公司说从2010年开始,就不需要报装费用了。 请问从法律上来说,我向原业主讨要回这700块是合理的吗?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成本多少,有可能超出这700元吗?(我已经尝试通过电话向原业主讨要,但不成功)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