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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佣金标准收取居间违约金”与法有悖

wan0246|2015-10-06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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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市某二审法院的判决显示:在二手房市场中,上下家签订居间协议后,若最终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中介公司以“佣金标准收取居间违约金”的做法与法有悖。 2003 年7月上旬,张某委托中介公司出售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同年7月20日,张某、中介及孙某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买卖居间协议第9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孙某)或丙方(张某)未能履行上 展开
2015-10-06 11:36
来自北京市

tonnydu

太违法了,,
2016-03-29 16:05
来自北京市

小小二

违约。。。。
2016-04-23 14:0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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