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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询问共有人如何操作,登记机构是否须要审核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woaidajie|2015-09-29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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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房产登记中,存在所谓的隐性共有人,即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由于共有人之间特殊身份关系,习惯上只有夫或妻一方在产权证上作登记,未登记的一方即为隐性共有人。因此,登记记载的一方处分房屋时,全国有的登记机构仍然要求隐性共有人都到场作出表示,长此以往,形成惯例,也得到了老百姓的认可,殊不知,如此操作,登记机构可谓苦不堪言。一方面登记机构人为的增加了审核的工作量,另一方面登记机构也可能根 展开
2015-09-29 21:1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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