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的原意,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的原则,彼此互相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诉讼(送达、询问当事人)、承认判决和仲裁、执行(受外国法院委托)等。 司法协助是法院的行为。在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的管理实践中,很多地方习惯于将配合或协助司法机关进行的一部分工作也称为司法协助。使用何种名称对实际工作虽然并无影响,但司法协助已经有其特定 展开
司法协助的原意,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的原则,彼此互相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诉讼(送达、询问当事人)、承认判决和仲裁、执行(受外国法院委托)等。 司法协助是法院的行为。在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的管理实践中,很多地方习惯于将配合或协助司法机关进行的一部分工作也称为司法协助。使用何种名称对实际工作虽然并无影响,但司法协助已经有其特定的意义,在正式场合,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5号文件的提法,按登记机关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的两项主要工作(协助查封房地产和强制转移房地产产权)称之为协助执行。 查封房地产是房地产登记机关在协助司法机关工作中常见的一项工作,因为房屋有价值量比较大、而且不可移动、难以隐匿等特点,所以常常作为法院查封的标的物。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协助执行法院的裁定,但一些地方的基层法院在查封时只通知房管机关,而不通知当事人。在查封的时间上,有的查封长达数年还未处理,有的地方二家法院重复查封。也有的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对法院已查封的房产,另一地的法院要求进行转让。这些虽然属于个别现象,但处理不好易于产生纠纷。 对此,建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联合调研,并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研究,于2004年初联合颁发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文件)。 强制转移产权就是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而由法院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在法院出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强制转移产权。不需要由原产权人签字,这种登记登记机关是按照法律文书来办理,而不是按通常的登记规则。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