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登记机关按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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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文]中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15-09-23 13: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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