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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以后,为减少日后纠纷,《房屋所有权证》可否由登记机关保管?

xiaweiyilanwan|2015-09-23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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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应由权利人收执。即《房屋他项权证》应发给抵押权人,登记机关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交还抵押人收执。 抵押权登记以后,如果债务人不按约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一些抵押人、特别是为第三人担保的抵押人,往往以遗失为由,不愿意交出《房屋所有权证》,从而给抵押权人、人民法院、登记机关及被拍卖房屋的买受人都带来很多麻烦。特别是以司法文书强制转移产 展开
2015-09-23 12: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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