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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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5日开始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中,细化了前两个规定,不可强执拍卖的抵押物是:(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较之之前的规定,去掉了“占有、无过错”两个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大部分”是50%及以上、“消费”指居住 展开
2016-03-16 13: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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