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对方离婚,对方在南京居住超过一年,暂住证在13
起诉对方离婚,对方在南京居住超过一年,暂住证在13年11月和14年3月办理过,找到被告租房合同从13年到14年9月,对方在15年2月离开了南京,法院以至起诉日不满一年为由不受理此案,请问这个经常居住地满一年到底什么意思,法院做法是否正确?我找了那么多材料证明对方在南京居住超过一年,法院就是不受理
其他答案
是从暂住证、居住证登记档案上看的,要连续在南京的某个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如果这个区换到那个区,及时在南京居住满一年,任何一个区的法院都可以拒绝受理此案。遇到法律纠纷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人士办,事半功倍,利大于弊!实践经验看,自己不懂舍不得花钱,边学边做,摸着石头过河,可能事情也能办了,但是你却不知道隐患在哪里。等再出现纠纷自己解决不了时,再找律师帮助,律师也很难帮助你!如果经济困难可 展开
2015-08-28 13:3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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