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深圳市政府划拨一宗国有土地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继受人深圳市***实业股份合作公司,为征地返还用地(又称为留用地),用途为商住混合用地。2011年6月20日,深圳市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与深圳市***实业股份合作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给深圳市***实业股份合作公司(无土地开发经营权)... 展开
2005年深圳市政府划拨一宗国有土地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继受人深圳市***实业股份合作公司,为征地返还用地(又称为留用地),用途为商住混合用地。2011年6月20日,深圳市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与深圳市***实业股份合作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给深圳市***实业股份合作公司(无土地开发经营权)自主开发,并按深府[2001]94号第六条第四款原农村征地时留用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规定享受减地价款补交出让金3千万元。请问上述土地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要合作建房需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提出申请并由开发商补交出让金吗?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