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中没有说住房维修基金如何处理,我作为买方,需要给卖方这笔钱吗?
年6月份购买二手房屋,并进行过户,我现已拿到房证,土地证已经受理。但进行物业交接过程中,原业主突然向我索要住房维修基金。房屋买卖合同中,有一条“房屋所有权益一并转让”,我可否依此为依据拒绝支付,并要求其配合房屋物业过户呢? 谢谢! 顺便问一下,如果没有“房屋所有权益一并转让”这句话,我是否需要支付呢?
其他答案
如果我没有记错,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上应该有一条是关于公共维修基金的,这一条在京一般都是写无偿顺延的,我不知道你那是什么情况! 正常情况下二手房交易公共维修基金如事先没有说明要买受人补给出卖人都是无偿顺延的,所以你可以拒付!
2008-05-02 21: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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