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如何管控各分支机构的用章,降低经济风险,提高用章效率
案例: 2008年10月,四川人张某在天津承包了河北某建筑公司的某一住宅工程,并以该工程项目部名义,与天津市某钢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随后,由钢材公司送货,工地使用了该公司钢材200余吨,折款90余万元。因迟迟不能支付货款,钢材公司遂于2009年1月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100... 展开
案例: 2008年10月,四川人张某在天津承包了河北某建筑公司的某一住宅工程,并以该工程项目部名义,与天津市某钢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随后,由钢材公司送货,工地使用了该公司钢材200余吨,折款90余万元。因迟迟不能支付货款,钢材公司遂于2009年1月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1000余万元。 经查,2008年,四川人张某在天津承包河北公司工程的同时,还在北京以四川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工程,所用钢材700余吨,也由前述天津钢材公司送货。原告诉称,张某代表河北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其按指定地点送货并无过错,送往两工地的材料也全部由张某所指派的人员接收,河北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虽经被告极力辩解,认为项目部公章属于偷盖,北京张某冒名收货属于诈骗,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显属畸高。但天津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张某代表河北公司与钢材公司签订合同并加盖了公章,合法有效应严格遵守,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因案中张某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启动追查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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