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一个写于去年下半年的一个帖子。 @麦麦@狂男风的回答都是比较准确的了。精炼的,就看他们的。如果不厌其烦或欲知详情,也可以看我这个废话篇(我没有耐心作答,是直接贴过来的以前写的删节,不精练)。也可能存在一些我把握不准的地方,也请各位教我。也推荐 @Luo Patrick 的回答,他回答得非常好,只是评论里有人专门挑刺。规模经济减少内部性这个问题就不用说了。还有就是农村劳动力的解放和转移带来的替代 展开
转帖一个写于去年下半年的一个帖子。 @麦麦@狂男风的回答都是比较准确的了。精炼的,就看他们的。如果不厌其烦或欲知详情,也可以看我这个废话篇(我没有耐心作答,是直接贴过来的以前写的删节,不精练)。也可能存在一些我把握不准的地方,也请各位教我。也推荐 @Luo Patrick 的回答,他回答得非常好,只是评论里有人专门挑刺。规模经济减少内部性这个问题就不用说了。还有就是农村劳动力的解放和转移带来的替代效应,尽管目前农民进城务工已经成为主流,但在制度上还没有形成有效推动,农民工也没有成为现代产业工人,甚至出现扭曲。拿工地来说,一个比较奇葩的现象就是那些吼叫追着农民严厉的工地干出来的效率都很高,那些对农民和善人性化管理干出来的活都很差,打根桩坏了就得重打,一周工期变三周,对于农民工而言,他计算的是自己花了三周力,要拿三周钱,承建商可不这么想。农村制度改革,不仅是土地这一个问题。农村制度改革,就是要进一步解放劳动力,生产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但是土地改革和户籍改革是农村改革中的根本问题,因此放在了首当其冲的位置上。如果抛开问题的整个背景而泛泛针对上述三人的回答开始批判是不严谨的。他们回答得很好。推荐。我下面写的这个比较啰嗦,有耐心的可看看。---------------《关于土地改革的现状》(2014年10月)各位同门:大家早上好。农业问题一般大家不关注,因此再发一篇重点讲一下农村四项基本改革中的土地改革问题。要明白当前的农村土地改革问题,就必须先明确到底改的是什么,在我看来其实就是改一个问题,即农村土地资源的市场化。大家都知道根据科斯的理论,产权是交易的前提。所以所有的改革问题,核心都落到了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问题上。但是到底什么是产权?往往是指将“产权”中的“所有权”、“交易权”、“资产利润分配权”等属性进行了分离。 当前农村土地改革可能要从两个维度来说明,一是土地产权改革,二是征地制度改革。(一)土地产权改革 土地产权改革,当前正如火如荼的讨论和试点进行中,关于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明白一个要点,就是“土地确权”确的到底是什么权?土地确权,一定要弄清楚,确定的不是所有权,涉及所有权的是给颁证,全称叫做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所有权是集体的,这个从来没有变过。十八届三中全会习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这句话里面就包含了这两个前提,一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会变,二是农民的承包经营,无论是家庭经营还是集体经营,都是集体经济。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就充分说明了承包经营一直都属于集体经济。总之,农村土地所有权归谁,归集体,这一点不会变。 既然所有权不变,那么确权改革改的是什么,确的是什么?当前土地确权,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建设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事实上是使用权和分配权的总和,可以简单的将经营权看作使用权,后面的讨论中,这两个词都代表同一意思)。前三项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后一项由农业部负责。事实上,这就可以很清楚的表达土地确权的基本框架,即确权后,农村土地依然归以村为单位的一级基层集体所有,但包含三种用地: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宅基地、农业用地(简称农地)。也就是说,以后走到农村去,指着任何一块地,必须属于三者之一。包括荒地,山林,竹林,河沟等等,属于什么地?承包经营到户的,就属于农业用地,而未承包经营到户,由集体掌握使用权的部分中就既存在农业用地,也存在集体经营建设用地。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就不用再讨论了,就是将属于以村为单位的一级基层集体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明确下来,并且不会变,这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国纲。这项工作国土资源部已经差不多都已经颁证完成了。但其中的农地所有权必须结合征地制度来论,才能最终确定产权的实质归属,这个问题留到第二部分征地制度改革中谈,也是我对当前农村土地改革问题的一个疑问。2、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先放下两项集体使用权,看看最后一项,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用地,是农村土地的主体。确定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将每一块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权明确到户,并且永久保持下去。过去对承包期限,从15年更改为30年,而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而现在的承包经营权确权,就是将“长久不变”明确下来。明确下来,并且实行“三权分离”的制度,即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农户可以自留,也可以流转。下面就分散开说一下这项改革会带来的各种问题。前几天遇见一个朋友,他问了我一个问题,他说他的父母仍然在农村,有农地,但他已经是城市户口,将来这块农地怎么处理?农地经营承包权确权改革,已经包含了这个问题。经营承包权确权改革,也包括确定对“承包经营权”的自愿退出机制、继承权、流转权、和转让变更权。自愿退出机制,好说,就好比确定下来,这片山这块田的承包经营权归你,你说我不想要,我自愿退出捐给集体,那么可以。继承权,也直白,就是对一块地一片山的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继承的,事实上我跟不少同行讨论过,都觉得这个会在未来带来不少的家庭问题。六七十年代出生的人,往往并非独生,部分已经不再是农业户口,但是这项确权之后,就代表着在法理上,所有的子女都对当前仍然生活在农村的老人现在所拥有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权拥有继承权。当然为了防止农业用地进一步细分,可能会采取一定的限制性措施。比如日本规定农业用地只能由长子继承,台湾规定农业用地只能由老人指定一个子女继承不得分割。但我个人以为,这会在全国各地引发不少家庭矛盾,因为两千年的农业封建社会和当前房价的高走,造成全社会存在较强的“土地膜拜”。流转权,主要是针对农业用地的经营权,而非承包权,对应承包权的是转让变更权。先谈后者转让变更权,即可以将自己对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永久转让,但估计会限制“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什么意思,就是你的地你放弃永久的承包经营权,只能卖给集体内部的其它农户,或者卖给村组织集体,比如在日本就是如此,而且每个村都有农会,转让土地还必须通过农会批准。在中国这样人多地少的国家,人均耕地面积极其稀少,靠种田致富是绝不可能。农地对于农村的第一意义不是财富资产,而是保险资产。如果未来发生经济危机波动,农民还有那一亩三分地,如果完全放开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难免会造成资产泡沫下的农民短视,比如今天卖了三块地就能换一套大房子,农民就纷纷卖地,将来经济不景气了,怎么办,一旦出现大肆甩卖承包经营权,将不能在经济波动时有效地保证基层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稳定,乃至国家安全。插入一下,这一点也是许多经济学家争论的焦点。以周其仁为代表就鼓励将农地转让全面放开,才能真正使得农民获得市场经济的收益。周其仁的观点,只是对于一项政策的利弊判断,有其独道的见解。事实上一项政策必定有利有弊,一开始利9弊1,积累十年后弊就可能积累到9了,所以这种争论尚可理解。至于很多其他媒体经济学家,和简单自由主义经济学人,根本上是极其不负责任的研究者。在我看来,农村土地改革,包括城镇化的战略规划,依靠发展农村金融比如微贷等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路是不好走的,甚至是舍本逐末,对于农村来说,目前最主要的问题还是社会福利民生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希望农村都富起来,是不可能的。增收,一方面可以增加收入,一方面可以减少负担。减少负担没有做好,只谈增收是很难的。所以在当前全国各区域社会福利差异大,民生问题没有得到完善处理的情况下,贸然全面放开土地转让,欲推动城镇化建设,是不太可能的。城镇化,与人民币国家化一样,都应当是自然结果,不是想达到多修几栋房子几条公路就可以达到的。当然,房子和公路还得继续多修,不管存在什么问题,改革不能停滞。周其仁在最近的发言中表示“农村土地改革,不应当自我设限”,这一点虽然与当前政策制定中“必须坚持底线”的原则不符,但我赞同他的想法,他并不是说完全不需要限制,好比永久保持集体所有权就是一种限制,在此基础上该放开的还得大胆放开试一试,前怕狼后怕虎,那肯定什么也改不成。 土地流转的全称叫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它不同于土地私有条件下的土地的转让。但事实上流转权,是指可以将农业用地的经营权对外出租抵押流转,注意,流转的是经营权,承包权不能流转。这一点过去早就已经放开了。但是经过这么多年,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一,比如农业四项直补。四项直补,是直接打入每个农民的银行卡里的,但事实上,往往出现张三外出打工了,他的地租给李四在种,即实际从事粮食生产的是李四,但粮食直补啊等等还是打给了张三,有很多建议说这不合理,但如果把补贴直接补给实际种田的李四,那么张三也不傻,以后每年地租就涨200块钱。但是为了形成合理的市场体制,还是可能会朝着补贴给实际生产者的方向改革。其二,为了扩大土地经营生产者的利益,现在也在讨论实施农业用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贷款问题,即可以以“农业用地的经营权归属”作为资产进行抵押担保,比如仅北京上海的农业用地经营权,账面资产就可以达到9000亿。其实熟悉证券化的同学,可以清晰地看见,经营权的财富量化,简单的就是地租,租金,账面资产也就是通过这个现金流进行估值的。但是以经营权做抵押,违约了怎么办。承包权放贷方是不能去收的,这个属于只能在集体内部转让,但是如果仅按租金进行贴现,抵押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在过去,外出打工的,让邻居帮忙看一下田,种一下地,还得倒贴每亩100元,以防自家土地荒了。到了现在,中等产量的土地在东部已经达到六七百元每亩,而租给花卉绿色蔬菜生产企业的达到2000到3000元每亩。2013年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3.41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26%。前8个省是:上海65.8%,江苏56.96%,北京48.79%,浙江45.32%,黑龙江44.39%,重庆38.43%,安徽33.43%,河南33.18%。上海北京重庆不用说,地少,也不是粮食主产区。江苏浙江忙着做生意发财。整体来说,这说明江苏北部、黑龙江、安徽、河南在规模经营(集体经营、企业经营)等方面发展得很好。今年又明确提出了“三个适应,三个不能搞”。一是要适应农村人口流转水平和城镇化发展水平。有的人很乐观,认为只要确权和户籍改革到位,城乡人口流转和城镇化就会动起来,事实上这个问题恐怕在全国大部分区域还难说可以乐观。二是要适应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技术发展水平,这个不用赘述了。三是要建立保证金制度,农地的性质不能变。即不管农地经营权怎么转,该种粮食的地还得种粮食,该种菜的地可以种其它菜,不能在农地上盖厂房。事实上在日本,即便是私有制,每个村的农协,村农业委员会都会对土地买卖进行审议,一个村只有一个农协。政策界也存在一种观点,科斯说确权是交易的起点,但是科斯可没有说过确权之后必须紧跟着交易。换句话说,确权并不等同于就必须要放开交易权,这是两码事。 也存在一些声音,认为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有些多余,因为两者是不能完全分家的。我个人以为,脱离了承包权的经营权存在是可行的,但脱离了经营权的承包权是不存在的,即给农户进行承包权确权时,内涵就已经确定了其经营权。总不能说农户拥有承包的权利,却不拥有经营权和经营权流转抵押的权利吧。这个体系最后搞得看起来比较复杂,有的学者认为是实际国情决定的,长期的土地文化决定的,土地对于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险功能决定的。但是这就容易存在一个弊端,就是未来出现新的产权属性分离漏洞时,就不得不进一步制定新的政策来填补,因而简单预见,相关制度一定会越来越庞大。当然,也不排除,进一步改革中,有可能会改变承包权只能集体内部转让的限制,即完全放开承包经营权的自由转让。这就涉及到上面说到的争论,会不会在未来经济波动的时候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说到底这个是没有办法提前实验检测的,只能依靠中央领导高瞻远瞩的智慧。 3、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建设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建设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改革,这两项我想跟征地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一起说。(二)征地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是一个趋势,目前由于还处于土地确权工作的进程中,前面我们谈到的一些关于确权之后的附带改革和征地制度改革,都是目前尚在争论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先谈谈我对当前土地改革的一个疑惑。先再次抛开两项集体使用权确权,因为这两种土地,集体同时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那么还不存在产权本质的矛盾,而对于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却是存在的。什么意思呢?农民拥有除所有权外,事实上拥有的“承包经营权”就等于“经营权、交易权、继承权”等等其它产权属性之和,集体所有能控制的是什么呢,就是公有制的最后底线,那么就必须讨论农业用地的征地制度问题。如果农业用地的征用,比如村里要占田修水渠修路,必须经过对该地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同意,那么集体所有权就等于形容虚设,现有的土地产权改革就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私有化。但如果对农业用地的征用,不需要通过对该地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同意,那么对农业用地的征地制度改革就没有进步,依然会存在强征乱征的问题。但当前,关于征地制度改革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等方面,对村里面挖沟修路关注不多。对于农业用地征地制度,将来也必定会改革以解决我的这个疑惑。比如通过制度建设构建一个新的缓冲层。比如,当所需要征收农地所涉农户小于等于两人时,必须由当事人同意才可征用,而当大于两人时,由被征农户对征地补偿协议集体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才能生效并征收。这样,就等于是形成了,集体向集体征地。以村为代表的大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向被征农户小集体,购买集体使用权。将集体与个人的协商问题,变成集体与集体的问题。当然,这是我个人的一种简单推想。最后,我们讨论一下当前的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征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包括确权和征地制度两项改革,这两项改革是密不可分的。征地制度改革,也可以理解为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先谈宅基地,过去实行的是一户一宅的限制制度,但是事实上早已不能适应现时需求,在很多地区也早就不存在实际执行了。但是农村宅基地产权确定以后,能不能进入市场自由流转,这也是一个争论话题。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已经在进行不动产登记,但是关于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否也需要纳入不动产登记,有的已经登记了,但是也存在争议。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估值是什么,租金,现金流,而且是永久的现金流,在金融的角度上已经是一种不动产资产。但是由于农业用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所以对将其登记为居民不动产,目前仍存在争议。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归属分两类:一是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土地;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主要指农村集体土地。农村经营建设用地改革,首先是确权,即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它也涉及到征地制度改革的问题。过去农村经营建设用地,是通过征地制度。关于农村集体用地流转和宅基地市场准入,是当前征地制度改革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目标是打破过去土地二元结构的限制。过去是征转分离,征是指将“农村集体用地所有权”通过相关手续依法转为“全民所有权,即国有土地”。转是指需要先将“农业用地”依法变更为“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在实际操作上,往往存在先征后转,即先征收了,再转变使用性质。结果是无论怎么改进补偿办法,都总有人不满意。因为标的不清晰。如果仅仅是征收,个人户的大田变成集体耕种大田,那么补偿就按粮食产量来进行基本是合理的,但征收之后又转变了使用性质,就要扯皮,制度就得改。有一种意见是,符合规划和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应当与国有土地同价同权,即划到一个市场准入里来,通过招拍挂等方式进行市场化流通。“农业用地”怎么征,就涉及上面说到的“是否实质私有化”的问题。现在有很多地方都采取了自己的试点模式,重庆的做法是将验收合格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打包整合,构成不同规模的地票,进而面向社会公开交易,凡是需要用地指标的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竞购地票,但是这个地票模式也有其局限性,取决于重庆的土地定价区分度高,而且得到地票后,才再凭地票办理征收转用手续并完成补偿安置,征为国有土地后,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深圳和海南实行的模式更为直接,不过对入市之后的用途仍有一定限制。农地要入市,入哪个市,事实上还是城市用地市场。农村用地,基本还是农业用地问题,和上面疑惑提及的农业用地集体内部征用问题。90年代初国有土地有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是为了推动从过去计划拨地转到市场化运作上来,但事实上成型过程极其缓慢。一是计划经济时都是直接划拨,二是经营和管理都是政府部分,等同于把自己管理的土地卖给经营土地的自己,有些多此一举。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分开,就从根本上为政府经营土地的合理性松绑。但是要改,也不是易事。90年代初财税改革之后,财权收归中央,地方就得依靠与事权合并的转移支付,好比钱先收上来,你得拿项目到发改委来批,批了再按项目把钱发回给你去搞建设,所有在过去发改委的权力很大,就是因为转移支付的财权与事权是相关的,这也带动了一大批靠政府工程咨询项目吃饭的专家团队。在这种限制下,地方只能依靠土地财政来为其建设筹资。到现在,过去土地出让金的五六万亿,大部分都涉及公共设施建设,还有债务两三万亿需要土地财政来还,现在要改了,以后怎么办。现在要改革地方依靠土地出让金和7170多个地方融资平台的模式,财税改革就必须再次先行。因此谈及农村集体用地征地改革,就不能避免谈及城市土地市场制度改革,就不能先谈清楚财税制度改革,这也涉及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制度的改革。这样扩展下去,这个问题就十分庞大了。事实上,它确实十分庞大,才不易说清楚,才存在这么多的争论。目前城投改制已经开启,但由于这个话题远远超出了今天的报告范围,因此就不多讨论了。(三)小结 四中全会,强调了三中全会指定的全面深化改革不能成为少数利益群体对社会资源资本的又一次利益瓜分。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多次强调要确保避免借产权改革的名义侵吞农民的土地和权益。因此整体上来说,当前的农村土地改革,甚至可以说当前的农业四项改革,是既快又慢。快,土地确权试点,不动产登记,户籍制度改革试点,价格政策改革试点,其开展的速度都超过了许多专家的预期,中央的预定是到2020年基本完成,但不少学者估计2018年甚至2016,17年就能显现明显成效。慢,是因为其涉及问题之多,之复杂,各领域互相配合,基本是一个细节一个细节问题的解决,稳步推进。总体上确实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趋势。能改则改,当废则废。有些专家说现在的改革比过去困难得多,我赞同,现在的既得利益群体较过去更为复杂,利益相关者更多,社会问题也更多,改革总体上是更难的。陈锡文主任谈到一个意见,就是过去改革中遇见的新问题,在当时都觉得非常困难,现在回头看觉得其实根本不算什么事,所以今天的新问题在未来回头看,感觉也会差不多。这个我也赞同,周其仁所说的不能过分担心。过去我们担心的问题,后来改了也都没有出现,出现的都是没有担心过的问题,甚至变成了严重问题。史玉柱对这个事十年前就说过,“70%的困难,都是事先绝对预想不到的,预想得到的,大部分也就不会成为困难了”。 在此,我还是要再次重申我在上次报告中,关于农业改革的后半段,即会开展其它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胆猜想。事实上,目前央行能打的牌还是很多的,要出现经济波动,来给我们这些屌丝一些逆袭机会,是非常渺茫的。林毅夫在《为什么我认为中国经济增长应降至6%-7%》中阐述了他基于新结构主义的比较分析,即发展差距带来的后发优势,当然学过宏观的都知道,关于技术在增长中的内生性分析,会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结论,即技术的意义是取决于技术本身,还是技术利用率(依赖于制度和其它)。我个人认为林毅夫的后发优势理论也是挺有道理的,当然我是菜鸟,只能膜拜。如果果如其言,那么还有二三十年6%-7%的增长潜力。所以我建议大家还是要居安思危,做好基本不会出现经济危机的思想准备,抛弃时势造英雄的机会主义幻想,接受屌丝更加难以逆袭的现实,从现在开始在业务内外培养某个领域的实务能力和长期经验认识,以提前做好迎接未来数年后改革盛大浪潮的准备。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