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案例分析
其他答案
个人认为:业主购楼时与开发商的契约中已订明的条款:“同意开发商委托的管理公司管理”,这个是无效的,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无效的条款自开始之日起无效,所以,业主委员会可以很顺利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更换物业公司。
2015-05-25 13:35
来自北京市
赞(0)点赞赞(0)举报
miracle:你好! 从法律上讲, 鹏飞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但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企业遇到这样的事(特别是服务到位的情况下),除了起诉,还没有什么有效的法律措施。而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整天和业主打官司。
首先我是中介公司的不是物业的,所以我只能根据我的了解简单的回答一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小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包括选聘和解骋物业服务企业。第六小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因为认为应该是可以改变的。但程序就不知道了。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