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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案例分析

颤栗马甲|2015-05-25 13:21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朵儿0805

个人认为:业主购楼时与开发商的契约中已订明的条款:“同意开发商委托的管理公司管理”,这个是无效的,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无效的条款自开始之日起无效,所以,业主委员会可以很顺利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更换物业公司。
2015-05-25 13:35
来自北京市

我在玩大富翁

你好!我觉得不能一味的在想如何收取物管费。发生这样的问题,物业公司可以反思,是否那些地方让业主不满,也许是工作人员的态度,工作方法,让业主不能接受,更或许是好心办坏事,让业主歪曲了……楼上说的很现实,物业公司不能天天和业主打官司,伤和气,也不利于公司的名誉。以柔克刚!让一线员工,和业主接触最频繁的人员主动关心业主,帮助业主,1、2月坚持好的态度,业主会有感触的!宽以待人,业主们会慢慢缴纳物业费的! 展开
2015-05-25 14:02
来自北京市

天宇唯一

物业公司已经失去了追讨物业费的权利。因为物业费属于附属收费,是依附于不动产的。所以在不动产在转移权属之前,必须结算清楚物业费。本案的情况特殊,物业公司在张先生欠费的时候没有进行催讨,是存在放任的过失的。等到被法院查封的时候,在拍卖之前,有一段时间是该房产的清算公示期,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到法院登记债权,把所欠的物业费捆绑在所拍标的的原有底价上,在拍卖的时候明确告知竞买方,买但是物业没有这么做,那就算物 展开
2015-05-25 13:51
来自北京市

liuyue0105

miracle:你好! 从法律上讲, 鹏飞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但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企业遇到这样的事(特别是服务到位的情况下),除了起诉,还没有什么有效的法律措施。而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整天和业主打官司。
2015-05-25 13:43
来自北京市

lovesnail

写字楼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的工作内容早期介入的工作内容:(一) 在设计阶段的工作要点: 1、 检查配套设施是否完善,如邮局、商务中心、保洁用服务间、垃圾房、停车场、自行车库、开水炉(间)、吸烟区、员工餐厅及浴室等服务设施;另外如:物管管理用房、库房、员工通道、更衣室、工程部工作间、值班室、岗亭等后勤设施; 2、 检查水电供应容量及能源费计量的设计。根据写字楼的功能要求和考虑不同业主(租户)使用的设 展开
2015-05-25 14:17
来自北京市

xiaoweilai

首先我是中介公司的不是物业的,所以我只能根据我的了解简单的回答一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小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包括选聘和解骋物业服务企业。第六小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因为认为应该是可以改变的。但程序就不知道了。
2015-05-25 14:25
来自北京市

shihenongtian

什么意思呀?你要知道什么呢回答题吗?
2015-05-25 14:4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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