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幢在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实行“专户归集、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展开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幢在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实行“专户归集、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账户不得支取现金。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1、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监管意见书;2、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3、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持该协议(一式三份)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1、与监管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2、监管项目的(按幢)工程形象进度表;3、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4、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5、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6、房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进入相应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第九条 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管项目的进度(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及资金使用计划并进行现场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出具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使用意见书。第十条 开发企业凭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使用意见书,到监管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手续。 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所议定的监管标的(按幢)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台账;并按使用审批程序及时拨付。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过程中,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在监管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超出该监管项目所议定的监管标的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