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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书面交涉 房地产商默认是不是有法律依据

退房时,与房地产商书面交涉退还房款,催款函最后一条:“上述意见如有异议,请于函到3日内函告协商,否则视为认可。”房地产商在3日内未作出答复,本人有证据证明房产商已收到该函,而且催款函要求未超出法律范围。请问各位老师,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认定房地产商认可催款函的条款,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这种行为吗?谢谢!
lwly_402|2015-05-21 12:12 |来自北京市

其他答案

相思寇

起诉申请维权。
2015-05-21 12:41
来自北京市

lovliy

您好,最好起诉维权
2015-05-21 13: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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