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总价366000。我付了32
我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总价366000。我付了320000剩下得按规定交房的时候付。合同上是2014年10月28日交房。水电气要2015年1月28号才通。到现在也没交房。违约金前三个月是按我交付的房款的万分之一赔。三个月后就由协商。我想知道如果六月份我接到房。违约金我可以要多少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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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如果我的解答帮助到你 请点击“采纳”或者给予“好评”
2015-05-21 10:5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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