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处房产于2012年7月7日征用,当时与开发商签订回签协议,合同约定回签房屋与2013年12月18日交付使用,但实际交付日期延长至2015年1月8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格式化房屋征用协议书)在其他约定条款着重明确了一条,延期交房开发商应按回签后房屋总价标的每日按千分之三给予乙方赔偿,目前诉讼法院,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展开
我有一处房产于2012年7月7日征用,当时与开发商签订回签协议,合同约定回签房屋与2013年12月18日交付使用,但实际交付日期延长至2015年1月8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格式化房屋征用协议书)在其他约定条款着重明确了一条,延期交房开发商应按回签后房屋总价标的每日按千分之三给予乙方赔偿,目前诉讼法院,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开发商要求做鉴定(不知做啥鉴定)我方不同意,我认为合同内已明确条款“关于延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需做任何鉴定,不知我的看法在法律层面是否充分,请百忙中做一下回复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