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2017年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来说,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
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
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
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
购房有效凭证。但因工作变
展开 您好,根据2017年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来说,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
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
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本市
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
购房有效凭证。但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存在补缴费且24个月中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可作为有效
购房凭证。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则具备贷款
购房资格,但具体能否申请下来贷款,还要通过银行对您
征信、还款能力等一系列条件进行审核之后而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