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有效或无效两种观点均有司法判例的支持。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有一定限制。但是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禁止农 展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有效或无效两种观点均有司法判例的支持。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有一定限制。但是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了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并未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房屋,我国虽无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但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些虽然都是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可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但在本案中,原告并不是城镇居民,而是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村居民。并未在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之列,况且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并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就不应、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转让的情况下,凭主观认识去用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妨害农村村民对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谢谢您的提问,希望可以帮到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