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在天津买了套新房,打算结婚用,后来工作变动,到北京工作。房子在2009年卖了,当时卖了59万,房产证没下来,对方先付了我40万,就把钥匙给他了。今年5月份房本下来了,立刻通知了买房人,他说是要补保险,等保险补齐了再去房管所打协议,中间对方其它资料又有问题(我跟老公去了两次都没办成),一直拖到8月份才去房管所打协议。但现在... 展开
原先在天津买了套新房,打算结婚用,后来工作变动,到北京工作。房子在2009年卖了,当时卖了59万,房产证没下来,对方先付了我40万,就把钥匙给他了。今年5月份房本下来了,立刻通知了买房人,他说是要补保险,等保险补齐了再去房管所打协议,中间对方其它资料又有问题(我跟老公去了两次都没办成),一直拖到8月份才去房管所打协议。但现在他又告诉我们,他的贷款出了问题,银行没批,现在卖房人通知我们,让我俩去撤销协议。由于资金监管的钱是买房人找的垫资,所以我们还是答应下周一去撤销房管所的协议。但我现在心里觉着特别不舒服,房子他已经住进去了,剩下我们的尾款一拖再拖,不知何时才能给我们。我们本来打算这次去了,就跟他谈,尾款按照银行利率收利息,后来又仔细的看了一下合同,发现合同中有如下规定:3、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 (1)贷款过程中,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则乙方须补齐所差房款,继续履行该合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与证明的真实、可靠。如因证明不属实或其资信度不够造成的贷款未果,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3)乙方须按照约定时间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否则贷款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4、如果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本条1、2、3违约责任,均有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总金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