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在2010年11月签下买房子的合同,由于房产公司的原因一直没有给我们办理银行贷款工作,托至2011.2.20
去上交我们的资料,结果出现了"国八条"贷款优惠没有享受到这个责任损失我们该找谁负责?
其他答案
买卖合同上面应该有注明贷款时限的,由于是国家政策的因素,应该合同内要注明如因国家政策导致贷款出现问题,合同将视为无效,没有注明的话这个损失就没有办法要求谁负责了。
2012-02-07 11: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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