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7年前承包了一层写字楼作为商业用途转租使用。近期发现规划局在建筑验收合格证上标注 我司是否可以以出租方在签署合同时隐瞒事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的责任?
我公司于7年前承包了一层写字楼作为商业用途转租使用。近期发现规划局在建筑验收合格证上标注: 该层物业作为开发商绿化和拆除旧楼的抵押,在此之前该层物业不得投入使用,抵押和转让和办理产权。出租方一直没有得到房产证,鉴于此风险,我司打算停止租赁该物业,但租赁期还没有到。 我司是否可以以出租方在签署合同时隐瞒事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且...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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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11: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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