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禁止中介代收房租 续租不得再收佣金
新京报 2013-05-14 07:15
[摘要]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拟禁止房屋托管,即中介代收房租赚取差价。对于一些与购房者、租房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也作出规定,例如,拟规定中介费在房屋过户后缴纳,以及续租时不得收取中介费。公众可在本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住建委。
租房续约不得再收中介费
一些租客通过中介租房,年已付中介费,第二年续租时,被要求再次缴纳中介费。
第二年续约时被中介要求再缴纳1个月的租金作为中介费,不少租客认为这个“霸王条款”很不合理。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中介在进行二手房居间服务时,不但年收取中介费,如果续租,还必须再缴纳一个月的租金作为中介费。中介的信息服务只提供一次,因此从第二年起收的中介费是“不劳而获”。
《办法》中拟明确规定:同一宗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中租赁双方续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也就是说,如果是同一房租的租赁双方进行续约,中介不能再次收取中介费。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长李文杰提醒租赁双方,有些合同中,房屋出租期比如填写了5年,其中就会写是每年收取一个月的租金,这样写在合同里的,中介收取就是合法的。当然,如果是一年一签的续约合同,中介就不得再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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